你們為什麼不要我?
你們為什麼不要我?
今日下午大約2點左右,一名男子與一名小女孩於本會門前徘徊數分鐘後,放下一袋兔糧及一個紅色環保袋。幸好職員及時發現,馬上檢查。發現紅色環保袋內,有一隻垂耳兔。
兔兔現時叫Goofy,垂耳兔,男仔,年齡不詳,初步檢查發現牙齒問題、內臟異常並且有泥尿情況,我們盡快安排Goofy 睇獸醫。
今天下午溫度高達28度,該名男子攜同小女孩,沒有任何降溫設備下,將兔兔遺棄於本會門前,亦無留下任何兔兔情況。我們想代表Goofy問一句,為什麼要遺棄我?
# Goofy/垂耳兔/男仔/年齡不詳/被棄兔協門外 (領養申請暫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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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各位準備棄兔的主人可以盡早為牠們作出妥善的安排,或依循正常途徑向本會提出申請,切勿以身試法。
香港法例 第421章 狂犬病條例
第3部 第22條
(1)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,即屬犯罪,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。 (編輯修訂——2020年第7號編輯修訂紀錄)
動物 第I部
所有屬於哺乳綱者(哺乳動物),人類除外(編輯修訂——2020年第7號編輯修訂紀錄)
第1部 第3條
署長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特准人員的任何權力,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特准人員的任何職責。(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)
署長 ( Director )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,漁農自然護理署副署長或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; (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)
署長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特准人員的任何權力,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特准人員的任何職責。(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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